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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idence Permits 居留许可

民事登记和移民部门是负责所有非塞浦路斯人在塞居住许可及后续更新的政府部分。民事登记和移民部门与其他主管机关例如注册公司、劳动部门、塞浦路斯警方等都有合作,我们的专家可以提供申请永久居留权的关键方案。

根据本法规定6(2)的外来人和移民条例,内政部部长有权给申请人发行移民许可证。第三公民需满足下列条件

(α)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每年的最低年收入是 €30.000,并且这 最低€30.000的收入来源于国外的就业收入而不是在塞浦路斯、养老金、股份、租金等。对于每个依赖主申请人申请在塞的居留许可的副申请人要求证明主申请人的 国外收入来源增加5000欧元。

(b) 申请人必须填妥申请表和所有权状、或者在塞浦路斯购买的别墅、公寓和其他建筑物的销售合同,并且其房产最低市场价值€300.000并且提供至少€200,000的付款凭证。销售合同应该已经被呈交给国土地局部门。

(c) 申请人必须提交塞浦路斯本地银行的确认信陈述该申请人已经在账户存放至少€30.000三年定期储蓄 。
在(b)和(c)中涉及到的资金需出示证明是国外汇款。

(d) 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无犯罪记录证书(如果申请人居住在国外),该证明须由申请人国家颁布,并且他在塞浦路斯不应该对公共秩序或安全问题构成威胁。

(e) 申请人应提交一份不打算在塞浦路斯工作或从事于各种形式的业务声明。

(f) 申请人应该访问塞浦路斯每两年至少一次。

据估计,申请证的过程需要花费两个多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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